裁判文书详情

玉**价局与玉林**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物价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市物价局于2014年9日16日作岀的玉市价检处(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7416.6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仅査到被执行人在玉林城区有11幢房屋,但该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仅査到被执行人在玉林城区有11幢房屋,但该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市物价局作出的玉市价检处(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