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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局与李**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业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三**业局作出的三农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处罚决定书内容,被执行人李**应于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业局缴纳10000元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三**业局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账号存款、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原经营场所已被拆除。再查,被执行人李**因膀胱肿瘤入院治疗,目前暂不具备对其司法拘留条件。本院将此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三亚市农业局三农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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