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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诚**限公司与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类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诚**限公司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行立字第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监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海人社监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诚**限公司因不服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海人社监罚字(2014)第9号劳动保障检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9日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秀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申请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行。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海人社监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诉讼执行权的诉讼行为,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海南诚**限公司对不具有可诉性的海人社监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海南诚**限公司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中,不属于本案应当审理的部分,本院不予审理,其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行立字第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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