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江**,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重庆市**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万**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江**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万**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万**分局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分局要求撤回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工商**术开发区分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