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庆长寿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庆长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庆长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