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口市环境保**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海环察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环境保**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第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人民币62966.4元及逾期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二、负担执行费844元(第一、第二项合计人民币63810.4元)。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63810.4元,逾期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仍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的海环察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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