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名**管理局与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茂名**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何**行政处罚一案,茂名**管理局作出的茂工商处字(2014)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何**缴纳罚款1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管理局,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所在地财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财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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