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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土资源局诉黄某某拒不履行汕濠国土资监[2015]10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濠江国土局)因黄某某拒不履行汕濠国土资监(2015)10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黄某某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地建的住宅。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黄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汕头市濠江区处占地建住宅(面积70平方米),所占土地地类为旱地、坑塘水面及裸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已有濠江国土局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u0026ldquo;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u0026rdquo;和第四十四条u0026ldquo;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u0026rdquo;的规定,濠江国土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法律已明确赋予其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法释(2013)5号《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汕头**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汕濠国土资监(2015)10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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