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9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南劳监罚【2014】082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对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