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衢**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始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始兴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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