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开平市马冈镇联冈村委会竹联村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依据作出开国土资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书,依上述判决,一、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18666.8元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