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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