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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委员会与杨**处罚类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起诉,向深圳**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GA0201522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将该案移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GA0201522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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