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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赵*、赵**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赵*、赵**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赵*、赵**于2014年12月16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靖州县文溪乡文坡村4组组自己的责任田修建房屋,现已建好房屋基础,违法占地面积170平方米,该地块在靖州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体现的是水田,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为了基本农田,所占地块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赵*、赵**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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