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卢新苗与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卢新苗诉被告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卢新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卢新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卢新苗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卢新苗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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