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卢新苗诉被告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卢新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卢新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卢新苗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卢新苗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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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长乐东**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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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