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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福建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1元,减半收取1400.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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