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鑫**有限公司与兰国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0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鑫**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国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寻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泉州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