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鑫**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国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寻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泉州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