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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