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未按照通知时间到庭缴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黄**与永*(福建**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黄**与福建省**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建阳市**有限公司与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阳市**有限公司与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泉与邵武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韩*与江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申**与江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清市**有限公司与刘**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