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龙岩**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岩民终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漳平**墅小区第36幢房产(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及漳平**墅小区会所01、02房产、53#53-1#、58#58-8车库,上述房产均已委托评估、拍卖,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闽F50739福建牌车一辆(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其它房产均被龙岩市中级人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以待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成交参与分配拍卖款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待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后参与分配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龙岩**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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