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淄博嘉源**商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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