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泉与被告邵武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泉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邵武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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