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熊**、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浏阳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浏阳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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