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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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