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杨**诉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清市**有限公司与刘**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浏阳碧**有限公司与熊**、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因与沈阳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彭*、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沈阳大**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和**有限公司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沈阳五**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艾**与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