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彭*、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彭*、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沙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租金损失16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362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45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情况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沙执字第7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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