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因与沈阳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光化工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5)沈**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认定翻建、扩建的事实,错误估算再审申请人的经营投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解除租赁合同后,重新装修、翻建、扩建的赔偿问题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被申请人应按评估结果赔偿再审申请人708720元的损失。(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感光化工研究院如何补偿孙**的损失。感光化工研究院与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感光化工研究院不再同意与孙**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孙**应返还其租赁的涉案房屋。现孙**要求感光化工研究院赔偿其租赁期间重新装修、改扩建的损失。虽然孙**主张其与感光化工研究院就重新装修、翻建、扩建的赔偿问题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孙**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孙**在租赁期内的装修或改建,在租赁期满后孙**应保持原样或恢复原样无条件移交给感光化工研究院。因此,孙**在租赁期间届满后要求感光化工研究院赔偿其租赁期间重新装修、改扩建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从公平角度而言,原审法院结合感光化工研究院与孙**的协商情况及评估结果,参照评估报告中不可拆卸、不可移动的价值,酌情判决感光化工研究院补偿孙**70684元,并无不当。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