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黄**与福建省**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黄**与被告福建**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黄**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黄**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5元,由原告欧**、黄**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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