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黄**与被告福建**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黄**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黄**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5元,由原告欧**、黄**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