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长与被告厦门德**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成长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成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陈成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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