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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锦**有限公司与王赛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赛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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