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种志、黄**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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