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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区居民委员会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锡**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被**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委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委会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迁出租用原告的车库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交的车库租金5533元(按照130元每平方米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年租金按3962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居委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所租赁的尚书苑六期车库房号47-07车库迁出,将该车库返还给无锡市锡**区居民委员会。

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区居民委员会租金5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锡**区居民委员会预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无锡市锡**区居民委员会。

本判决未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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