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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杨舍泗港好运来皮鞋店与张**、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杨**好运来皮鞋店与被告(反诉原告)张**、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港市杨**好运来皮鞋店及张**、丁**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诉及反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杨舍泗港好运来皮鞋店及张**、丁**以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好运来皮鞋店撤回对被告张**、丁**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张**、丁**撤回对反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好运来皮鞋店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好运来皮鞋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张**、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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