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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时**因与被上诉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时**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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