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郑*、肥东**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肥东**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肥东**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14年3月16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车工工种。截至2015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李**工资总计欠款11014元人民币。欠款人:郑*,日期:2015年3月9日。”被告拖欠工资已严重违法,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110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4年3月16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车工工作。截至2015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肥东**限公司欠李凤华工资人民币壹万壹仟零壹拾肆圆整(¥11014元)人民币。肥东**限公司,日期:2015.3.9号”。因被告久*不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原告李**在被告肥*腾翔服饰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已确认欠原告工资款11014元,对此,被告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郑*是被告肥*腾翔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欠条是被告肥*腾翔服饰有限公司出具,郑*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肥*腾翔**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工资款11014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肥*腾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