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与陈*,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3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