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梅山付、周*、蚌埠**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有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主审,人民陪审员孟**参加合议。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山付、周*、蚌埠**材厂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