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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与刘**、南通绘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芮**与被告刘**、南通绘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洪*、绘**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跟着被告刘**在本市翰林银座苑工地打工。截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刘**累计拖欠原告工资73600元。经原告多处催要,刘**均已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原告认为被告刘**拖欠工资应当支付,被告绘**司与刘**系承包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的诉请金额有异议,其工资应每天减20元计算,实际工作天数、考勤天数也没有这么多;被告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第二被告为直接用工主体,应当由第二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刘**的诉讼请求。

被告绘**司辩称:我公司与刘**在承包协议第八条十八项已经明确约定,刘**应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如发生拖欠我公司概不负责。且我公司已向刘**全额支付了工人工资与工程款,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欠条。证明被告所欠工资。

3、安装班组人工目标协议(复印件)。证明两被告关系。

被告刘**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3无异议;证据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每天工资里有20元是伙食补助费,对于考勤天数过高,欠条出具的情况是年底时候工人要工资,但刘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按照芮荣康提供的考勤表所制作的。

被**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3无异议,对于证据2真实性不能确定,而且这张欠条是我公司看到的第三个版本。

被**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人工目标协议。证明我们与刘拥军的关系,且应该怎么结算,都已经记载清楚。

2、工程清款批表7张。证明我们在每次结算工资时与刘拥军的结算,而且我们不拖欠刘拥军工资。

3、与其他施工班组转账协议。证明我们的工资标准。

4、工人委托刘**工资结算承诺书。证明原告委托刘**进行工资结算工作,并放弃与第二被告结算的权利,原告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

5、人工工资收据、付款收据。证明我方与第一被告已经结清了相关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6、刘**欠条一张、刘**出具给工人的工资证明、工人提供的工资考勤表、公司班组人员登记表、工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班组考勤问题的会议纪要、刘**班组从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6月24日的指纹打卡考勤记录表、工地其他水电班组工资标准登记表、吴**班组身份证、领用材料登记。证明原告几人与刘**有伪造考勤记录,抬高工资标准的嫌疑。

原告对被告绘**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是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我们不知情,对于证据3是两被告与他人的账目往来,我们不知情,对于证据4中6人第三和第四不是本案原告,其他四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5真实性不能确定,是两被告之间的,对于证据6中欠条、工资证明、考勤表、登记表、身份证证明、会议纪要无异议,对于打卡记录无异议,但是不全面,一开始打了,后面就没打了,对于其他工资身份证、身份证、领用材料登记与本案无关。

被告刘**对被告绘**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证明第二被告为适格的用工主体,对于证据2无异议,但是双方的工程款没有结清,也没有进行过结算,对于证据3真实性不能确定,我们不清楚,对于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且工程系刘**与绘**司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结算,无需原告委托;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绘**司只支付了总工程款的80%;对于证据6中欠条、工资证明、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无异议,但是考勤表是由芮**写的,刘**不清楚,对于会议纪要需要核实、对于指纹考勤不清楚,其他班组的材料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不清楚。

被告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证据1、3的真实性两被告无异议,证据2被告刘**对真实性无异议,绘**司对真实性不能确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反驳,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二、对被告绘**司1、4的真实性,原告及被告刘**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证据2系绘**司与刘**所签分包协议与请款等单据,被告刘**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证据3系与其他班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不予认定;对证据5系被告绘**司支付被告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相关凭据,被告刘**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证据6刘**欠条一张、刘**出具给工人的工资证明、工人提供的工资考勤表、公司班组人员登记表、工人身份证明原告及被告刘**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公司关于班组考勤问题的会议纪要、刘**班组从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6月24日的指纹打卡考勤记录表、工地其他水电班组工资标准登记表、吴**班组身份证、领用材料登记,会议纪要、指纹打卡考勤记录表因系被告绘**司内部记录,原告及被告刘**不知情,本院不予认定,剩余证据系其他班组的相关资料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查明的事实为:2014初,被告绘**司承接了本市瀚林银座苑A区12#、13#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014年3月2日,两被告签订《瀚林银座苑(西区)项目安装班组人工目标协议》,约定被告刘**班组承包图纸规定以及范围内的所有给排水、强电安装、弱电预埋至户箱及主楼消火栓管道预埋留洞等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人工。协议签订后,被告刘**即找来原告等工人开始施工。因被告刘**拖欠工人工资,原告等工人只施工至2014年年底,2015年2月25日,原告等工人找到包工头被告刘**,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刘**于当天将拖欠原告工资数进行了计算,共拖欠原告工资73600元。2015年3月13日,原告等人又找到被告刘**商讨工资事宜,刘**即书写欠条一份,确认欠款事实。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刘**要求支付工资,刘**均避而不见,原告认为被告刘**久拖工资应予支付,被告绘**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截止2015年2月14日,被告绘宇公司向被告刘**付清工人工资款共计300773元。

还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绘**司书写承诺书一份,全权委托被告刘**进行工资结算,承诺放弃与项目部结算工资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等人跟随被告刘**前往本市瀚林银座苑A区12#、13#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刘**拖欠原告工资,并经其本人计算书写欠条予以确认,理应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公司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于2014年7月28日书写承诺书,全权委托被告刘**进行工资结算,放弃与被**公司结算工资的权利,且被**公司已将工资全额支付被告刘**,原告无权要求绘**司支付刘**拖欠的工资,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支付原告芮**拖欠工资7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被告绘**司已预交),由被告刘**负担,被告负担额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抵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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