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7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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