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生效的本院(1998)禹经初字第952号经济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周*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8)禹经初字第952号经济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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