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禹州**铁厂申请执行霍运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兴华钢铁厂依据已生效的本院(1995)禹经初字第442号经济调解书,申请执行霍运法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5)禹经初字第442号经济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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