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依据已生效的本院(1997)禹经初字第173号经济判决书,申请执行田*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7)禹经初字第173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三川科**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成**限公司诉东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申请执行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三川科**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申请执行安吉、安**电视台高新技术开发中心贷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济南艺**限公司与山东恒**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山东恒**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申请执行尹**一案执行裁定书
禹州**铁厂申请执行霍运法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申请执行陈**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