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成**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成**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成**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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