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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田*、王**拖欠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诉被告田*、王*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佘*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佘*于2015年4月21日签收了开庭传票。因原告佘*在接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20元全部由原告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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