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重庆**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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