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彭*新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中国工**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新撤回对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向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