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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中国农业**庆永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农业**庆永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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