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农业**庆永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原告彭*新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中国工**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中国银行**川兴龙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重庆农**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建新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与中国邮**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中国建设**江津支行、中国建设**江津支行德感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重庆农**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工**限公司成都春熙东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成都**限公司新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易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