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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中国建设**江津支行、中国建设**江津支行德感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中国建设**江津支行、中国建设**江津支行德感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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