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中国建设**江津支行、中国建设**江津支行德感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谢*与中国银行**川兴龙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中国农业**庆永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建新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农**江区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中国**限公司**庆渝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工**限公司成都驿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重庆农**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邮**有限公司邛崃市迎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中国邮政**马王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工**限公司成都春熙东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