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建新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原告彭*新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中国工**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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