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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小利与招商**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揭小利与被告招商**重庆分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揭小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揭小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揭小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揭小利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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