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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广西**桂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广西**桂平支行(以下简称桂**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庆树,被告桂**湾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原告与黄**(2015年4月28日病故)是夫妻关系,生育了黄**(男)、黄**(女)。政府有关部门于2014年征用了原告户承包的部分田地,将补偿款13269.64元打入黄**在被告广西**桂平支行的账号为l0102名下。黄**于2015年4月28日病故后,儿子黄**和女儿黄**放弃继承上述存款。黄**父母先于黄**病故。原告持黄**的存折及黄**的死亡证明到被告处领取上述存款,但被告以要有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谁领取后才能领取。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是上述存款的唯一继承人,被告应允许原告领取上述存款。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被告广西**桂平支行向原告支付户名为黄钊田,账号为l0102名下的存款13269.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桂平支行负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该请求)。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10102《存折》一份,拟证实黄**存款在被告的事实;证据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拟证实死者的与原告的关系及生育儿女的关系;证据4、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据5、《死亡户口注销单》一份;6、公安机关《证明》一份;证据7、黄**和黄**放弃继承存款的《声明》一份,拟证实黄**已死亡及黄**、黄**放弃继承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桂**湾银行辩称,原告到被告行取款时不能证实其为合法继承人,按照人**行的规定,原告应办理公证书,被告行凭借该证书支付存款,被告行在该案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条款执行,无过错行为。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的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陈述与举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应否支付存款余额给原告?

被告桂**湾银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黄**(2015年4月28日病故)是夫妻关系,生育了黄**(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黄**(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有关部门将款13269.64元汇入黄**在被告银行开户的账号为l0102名下。黄**于2015年4月28日病故,黄**父母先于黄**病故。现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冯**、黄**和黄**。黄**和黄**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书面声明,明确放弃继承上述存款。原告持黄**的存折等到被告处领取上述存款时,但被告告知其要有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谁领之后才能领取。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黄**在被告处开办的存款存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存折内的存款,是黄**生前的存款,在其死亡后为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黄**生前没有作遗嘱继承,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黄**和黄**明确放弃该款的继承权,则由原告继承,所以,本案涉案的存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告知需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领取,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涉案的存款确定归原告所有前不予支付,并无不当。在涉案的存款确定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应予支付。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桂平支行支付原户名为黄钊田,账号为l0102的储蓄存款13269.64元给原告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立案时己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己预交),由原告冯**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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